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5個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申請材料: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簽署); 。、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未取得房產證的,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及房屋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出租方為賓館、飯店的,提交賓館、飯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復印件; 。、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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