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提供有關證件、資料交稅務機關審核;
① 內資單位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營業證明或有關部門批準成立證明;
2、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委托法人或負責人身份證;
5、單位公章和財務專用章;
6、房屋產權證書或租房協議;
7、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② 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應提供以下證件、資料及復印件:;
1、由企業董事會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申請登記證件;
2、企業總機構營業執照;
3、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4、總機構的合同、章程(獨資企業可免提供合同);
5、銀行開戶許可證;
6、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全國統一代碼證書;
7、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二)填報《稅務登記表》;
(三)稅務機關應自收到納稅人填報的稅務登記表、提供的證件、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并發《注冊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稅務注冊證》及其副本以及購領發票憑證等證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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