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產品認證
有機產品認證是指認證機構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和《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過程進行評價的活動。
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認證機構既要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的要求,又要取得國家認監委確定的認可機構的認可評審。申請有機認證的產品必須接受認證機構對其整個生產過程的有機認證檢查,認證過程持續到其產品完成最終包裝或標識。
有機產品認證-有機產品認證的程序
1)有機食品認證檢查準則
1.1. 有機產品認證標準:目前按CNAB:SI21:2003《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規范》實施有機食品的認證檢查;
1.2. 適用于受檢查方的有機食品標準、技術規范及環境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1.3. 受檢查方的有機食品生產體系文件;
1.4. 出口的有機產品,增加進口國家或地區的特殊要求。
2)有機食品認證檢查的主要階段
1) 受理有機食品認證申請;
2) 有機食品樣品檢測和從事與有機食品認證有關的產地(基地)環境檢測;
3) 申請方生產體系的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4) 認證檢查結果審議、評定及批準注冊/保持注冊;
5) 有機食品認證標志的使用;
6) 獲證后的監督。
3)有機食品認證的申請條件
3.1 申請方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集團公司下屬企業應有集團公司的法人授權證明;
3.2 申請材料:除填報《有機食品認證申請表》外,還應包括:
a) 申請認證的范圍(應根據營業執照資質等證明文件準確填寫);
b) 申請方簡況(包括組織的所有權性質,名稱,地址,法律地位及有關的人力和技術資源);
3.3 申請方還應根據其申請有機認證食品的不同具備如下條件:
3.3.1 農場認證
a) 認證范圍:申請認證的農場應是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的農業生產單元。多個農戶在同一地區從事農業生產,且這些農戶都愿意以有機方式開展生產,并且建立了包括內部質量跟蹤審查在內的嚴密的組織管理體系,那么這些農戶所擁有的土地可以被看作是整體的農場申請認證。
b) 認證作物:通過認證中心認證的地塊中生產的所有作物都可以作為有機作物銷售。但是,如果同一農場同時生產相同品種有機和常規作物,則除非生產者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明確區分有機作物和常規作物,否則不能作為認證中心認證的有機作物出售。
c) 轉換期:一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24個月,多年生作物的轉換期一般不少于36個月。新開荒地或撂荒多年的土地和一直按傳統農業方式耕種的土地也要經過至少12個月的轉換期。
3.3.2 加工廠認證:
a) 原料必須來自已經獲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農產品或經確認的野生天然產品:
b) 已獲得有機認證的原料在最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少于配料的95%;
c) 可使用天然的調料、色素、香料等輔助原料,禁止使用化學合成的添加劑;
d) 禁止使用基因工程生物及其產物;
e) 盡可能使用可回收利用和/或來自可再生資源的包裝材料;
f) 不得在同一工廠同時加工相同品種的有機食品和常規食品,除非工廠能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明確區分相同品種的有機和常規食品;
g) 有機食品在生產、加工、貯存和運輸等過程中必須杜絕有毒化學物質的污染;
h) 加工廠在原料采購、生產、加工、包裝、儲存和運輸等過程中必須有完整的檔案記錄,包括相應的票據,并建立跟蹤審查體系;
i) 有機加工者必須制定和實施有機加工內部有機生產體系和控制方案。
4)有機食品認證申請要求
4.1 申請有機食品認證組織應向本中心開發部提交一份正式的、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有機食品認證申請書》,申請書及其附件包括:
——提供法律地位證明的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提供基地地塊祥圖及有機種植前三年的種植歷史資料;
——土地使用合法證明文件;
——提供被其他認證機構拒絕認證中對導致被拒絕認證的不足采取糾正措施的資料;
——提供地理位置示意圖和組織區域平面圖;
——提供種植區域的大氣、土壤、灌溉水及產品的監測報告。
——申請有機食品加工的還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a) 必須提交加工原料(這些有機原料在終產品中所占的重量或體積不少于95%)為有 機食品的證明,主要原輔材料、設備清單;
b) 加工廠家須提交產品執行標準,產品的加工工藝(流程)。
——申請有機食品貿易認證須提交貿易產品來源為有機食品的證明;
——有機食品生產體系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法律法規清單及相關資料);
——當申請認證范圍涉及多場所時,提供多場所清單。
4.2 經本中心進行合同評審,并在收到申請方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如證明其有能力完成
下列活動,可予以正式受理,由中心開發部向申請認證組織發出接受申請通知;當對認證申請不予受理時,由中心開發部向申請認證組織發出不接受認證申請的通知,說明理由并在一個月內退回原申請材料.
a) 確定相關有機食品的執行標準,認證機構和申請者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已解決;
b) 確定申請認證組織與有機食品相關的活動范圍;
c) 確定具有足夠的能力與資源。
4.3 在雙方協商同意后簽訂《有機食品認證合同》,合同簽訂后一周內,申請認證組織應支付合同總額的30%費用,由中心質量部確認費用到位后兩天內將調查表發放給申請認證組織。
4.4 申請認證組織在現場檢查前至少一個月內提供按照調查表和認證要求所需的相關文件及資料,并確保資料的充分性和完整性
5)樣品檢測與環境檢測
5.1 當申請方提供的樣品檢測與產地環境檢測的報告,是具備相應檢測條件和能力,并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已取得實驗室認可的檢測機構提供時,且在有效時限內,經檢查組和認證決定審議組兩級確認,可作為認證檢查的證據;
5.2 在實施有機食品認證檢查過程中當懷疑有基因工程產品時;或懷疑使用標準禁用的物質時;或標準對產品、投入物或土壤中 的殘留物或污染有限制時;或無證據證明所需的環境質量時;應予以分析,難以作出準確判斷時,應進行抽樣檢測;
5.3 抽樣由本中心授權人員按抽樣原則和方法實施;
5.4 檢測由本中心已評定的合格檢測機構依據指定的標準或技術規范進行;
5.5 檢測報告形成后,送交本中心進行判定。
6)對申請方生產體系的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6.1 對初次申請有機食品認證的申請方,本中心收到申請方填寫的《有機食品認證調查表》及其相關附件后,由中心審核部委派符合要求的檢查組長并組成檢查組,實施文件審查,基本符合要求后安排現場檢查。
6.2 中心審核部向申請方下達現場檢查通知函,檢查組下達檢查計劃,并至少于現場檢查前一個星期提交申請方。
6.3 檢查組依據《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認證規范》的要求進行檢查,必要時確定抽樣樣本,進行有針對性的樣品檢測和/或環境檢測。
6.4 現場檢查至少應覆蓋有機產品認證標準相關的要求及檢查范圍,包括其生產過程、加工、包裝或標識的加貼均被檢查或認證,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a) 通過檢查設施、土地和貯藏單位來評審經營者的生產和加工體系,還應包括風險評估。
b) 識別和調查有風險的地域;
c) 記錄和帳戶審查;
d) 農田的生產/銷售平衡、投入/產出平衡、加工和處理的追溯審核;
e) 與責任人面談包括最終面談;
f) 受檢查組織對驗證標準和認證機構的規則的變化有效執行情況;
g) 必要時按照抽樣原則對殘留物進行抽樣;
h) 驗證以前附加的條件已滿足;
i) 必要時,檢查(包括文審)可包括非有機部分。
6.5 檢查過程違背檢查準則的檢查發現通常包括三方面內容:
a) 不符合有機產品標準的要求;
b) 不符合適用的與有機產品及環境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c) 不符合受檢查方的有機產品生產體系文件。其不符合性質分為嚴重和一般兩類。
6.6 所有不符合均由受檢查方采取了糾正/預防措施,并得到跟蹤驗證后,由檢查組明確檢查結論,編制檢查報告,提交中心總監辦組織評議審查。
7)認證檢查結果審議、評定及批準注冊/保持注冊
7.1 檢查組將全套檢查材料整理后,經中心審核部檢查驗收,傳遞到中心總監辦組織認證決定審議人員進行審議。
7.2 本中心實施兩級認證決定審議,第一級為授權的審議人員書面審議,第二級為中心技術總監或副總監主持的審議組審議。
7.3 批準認證注冊的條件:
a) 《有機產品檢查報告》的結論為同意推薦注冊,或同意注冊前的遺留問題已得到了解決,包括嚴重不符合項的糾正預防措施已 得到后推薦注冊;
b) 檢查過程、檢查員資格和能力、檢查報告內容和檢查結論依據及檢測證據等滿足本中心的認證規定。
7.4 認證決定審議人員不應是參加此次檢查的人員。
7.5 中心主任將根據評定結果簽發認證證書。
有機產品認證-實施有機產品認證的好處
實施有機產品認證有利于:
1)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2)向社會提供高品質的安全、健康、環保的產品;
3)增加農民收入和推進農業產業化;
4)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保證產品質量和規范經營行為;
5)增強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促進產品出口創匯。
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是證明獲證企業有機產品(包括有機產品種植/養殖或有機產品加工)符合有機認證要求的文件。認證標志是表明獲證企業有機產品符合認證要求的標志。獲證企業可在對內對外與認證范圍有關的場合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以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在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不得將認證標志使用在與認證范圍無關的各類業務及各類宣傳媒體上進行誤導宣傳;
2)取得有機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或個人,在本中心購買有機食品標志,可以在其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規定產品的標簽、包裝上使用有機產品標志;
3)有機產品標志的圖形式樣按中心體系文件規定進行設計。使用有機產品標志時,可根據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使用有機產品標志時,應在標志圖形的下方同時標印該產品的有機產品認證證書號碼;
4)有機產品標志必須在限定的范圍內使用;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有機產品標志;
6)在生產、加工過程中有機產品受到污染或與非有機產品發生混淆時,有機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必須及時通報本中心綜合部,對該食品停止使用有機產品標志,并不得再作為有機產品生產、加工。
7.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為一年。有機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認證證書的,必須在期滿前2個月內向本中心開發部重新提出申請,并由本中心對其進行重新認證,其經營的有機產品未獲得重新認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繼續使用有機產品認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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