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5個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領取《準予變更登記(備案)通知書》。
二、 申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撤銷變更登記申請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4、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依據人民法院有關判決書申請撤銷變更登記適用。
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均應由公司加蓋公章并署明與原件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