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程序
第一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或者《申請材料接收單》;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并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告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5個工作日后(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可以憑《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照窗口換發《股權變更通知書》或《營業執照》。
二、申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批復和批準證書副本1);
3*、依法作出的決議;
4*、合同、章程的修改協議;
5*、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股權轉讓協議;
7、依法經其他投資方同意轉讓的聲明;
8*、股權受讓方的主體資格證明;
9*、股權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10*、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在本表內填寫)
11、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
12*、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三、備注
1、本申請表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2、以上各項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企業加蓋公章。
3、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4項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其決議應符合企業章程的規定,決議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一致。
6、第5項僅適用于外商投資的公司。
7、第6項涉及國有產權股權轉讓的,還需提交國有產權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8、第8項中方投資者應提交由本單位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作為主體資格證明;外國(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應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和我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如其所在國(地區)與我國沒有外交關系,則應當經與我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地區)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認證。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應當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9、第9項僅適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資信證明應為投資者開戶銀行出具。
10、第10項“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由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股東、發起人(授權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被授權人)簽署,載明境內被授權人的地址、聯系方式,明確授權其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被授權人可以是境外的股東、發起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或擬設立的公司(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公司的,公司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內有關單位。變更被授權人的,應當簽署新的《法律文件送達協議》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被委托人地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11、第12項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毋需提交第3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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