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 從事貨物銷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 必須符合如下條件,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
(1)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企業、單位。其中: 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包括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 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批發或零售貨物 的銷售額不到50%)的納稅人,年應稅 銷售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含180萬元)以上。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的年應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小規模工業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年應稅銷售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的。
(3)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實行統一核算,雖然其分支機構年應稅銷售額未達到規定標準,但總機構已達到規定標準的,其分支機構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4)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5)個體經營者必須在年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標準,會計核算健全,采取查帳征收款至少三個月以上等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才能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6)新辦商貿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實有經營場地、經營資金、生產設備以及財務人員,并經審查測算其生產經營能力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可辦理一般納稅人的暫時認定,經半年觀察期后,如確實符合一般納稅人標準,才給予辦理正式定手續。
2、下列對象不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
(1) 其他個人;
(2) 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非企業性單位 ;
(3) 全部銷售免稅貨物的企業;
(4) 從事貨物零售業務的小規模企業;
(5) 提供偽造、冒領或不符合真實情況的申報資料營業執照、有關合同、 章程、協議書等),無廠房設備及經營場所、無經營資金、無生產經營人員 的“三無“企業;
(6)經審查測算年銷售額達不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新辦企業在當年內不予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3、申請辦理認定的時限。
增值稅納稅人在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之前,應依照規定的一般納稅人的標準,進行自我鑒定。在自我鑒定之后,凡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應按 下列規定的時限,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1)新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若預計開業當年增值稅應稅銷售額能夠達到 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后的3個月內,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 認定。
(2)已開業小規模納稅人(不包括在任何情況下都不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人),如連續12個月內累計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應于第一次達到標準的次月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3)全部銷售免稅貨物(不含出口貨物)的納稅人,因為免稅貨物的 進項 稅額不予抵扣,貨物銷售時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 ,不管是否符合一 般納稅人條件,都不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但恢復征稅后,凡符合一般 納稅人條件的,應自恢復征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4、申請辦理認定所需的資料和證件。
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時,應根據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否則,稅務征收機關有權不予受理,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納稅人負責。
5、一般納稅人的認定審批。
(1)納稅人按第4點的要求向征收服務系列的““稅務申請受理““窗口報送有關資料,該窗口受理人員清點資料齊全,核實填寫無誤后移交稽核稽查系列進行審核。若納稅人報送資料不齊全或填寫有誤,受理人應當場退回并要求補充資料或重新填報。
(2)稽核稽查系列的審核。
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① 年銷售額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
② 會計核算是否健全、能否準確核算銷項、進項稅額、應交稅額、能否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③ 納稅人是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廠房、門店、倉庫等)和生產設備等固定資產,與納稅人申報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年產量、年產值、年銷售額等)是否相稱;嘶橄盗袑徍速Y料無誤后,將資料移交到行政法規系列。
(3)行政法規系列審核并加具意見,直接在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上方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印章,作為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件。
二、報送指引
(一)、報送資料
(1)申請報告。納稅人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必須向稅務征收機關出 具書面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著重說明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具體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納稅人義務的能力。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發放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與納稅人的成立以及經營活動相關的章程、合同、協議書等資料 。
(4)房屋和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的目錄及其原值。
(5)資產負債、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主營業務收支明細表等會計報表及有關會計帳冊。
(6)納稅人在銀行開立帳戶的帳號。
(7)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的分支機構,應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其總機為一般納稅人的證明(總機構申請認定表的 復印件)。
(8)法人代表、辦稅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9)經營場地證明復印件
(10)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要求一式三份報送,一份由納稅人留存,一份由審批分局保存,一份報市局備案。
(二)、處理時間:30天內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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