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業人員條件: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它人員。
2、可以經營的行業范圍: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的其他行業和項目。
3、登記應出具的證明文件:身份證明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能力的資料證明。
所需資料:
1、《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登記表》(由工商所核準名稱);
2、《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表》(有從業人員的另填《從業人員登記情況表》);
3、負責人、從業人員有關證件;
(1)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2)常(暫)住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3)相片(一寸)3張;
4、經營場地證明(租賃房產須提交租房合同及出租方的產權證明;自有房產須提交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改變使用功能的要提交規劃國土部門意見);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報批的項目要提交國家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或有關部門的意見);
6、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核準時限:
10個工作日之內做出核準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收費標準及依據:
20元(國家物價局、財政部[1992]價費字414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