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哪幾類企業?
答: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即通常所稱的外商獨資企業)。港澳臺投資的企業也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非嚴格的意義上也被稱為外資企業。
2、何謂“三資企業”?
答:“三資企業”也稱外商投資企業,它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即通常所稱的外商獨資企業)的統稱。
3、什么是中外合資企業?
答:中外合資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股權式有限責任公司。其投資各方按注冊資本投資比例(股權)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4、什么是中外合作企業?
答:中外合作企業是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舉辦的一種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的合作條件、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等均由合作各方在合同、章程中約定。
5、什么是外資企業?
答:外資企業也稱外商獨資企業,是指由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一種企業。它可以由一個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也可以由若干個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
6、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與外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有何區別?
答: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是依據中國法律規定而設立的企業,具有中國法人的資格;而依照外國的法律建立的外國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
7、用于三資企業的法規有哪些?
答: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應分別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此外,三資企業還必須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關于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及有關行業、地域等方面的特別規定。
8、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對中方投資者(股東)的資格有什么要求?
答:按照有關法規,中方投資者(股東)應該為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一般情況下,不允許中方以自然人作為股東,但在特殊情況下(比如注冊地在中關村高科技園區、德勝科技園區并且為高新技術企業;成立一年以上的內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企業,也可允許中方投資者為自然人)。
9、在三資企業中,對外方投資者有什么要求?
答:外方投資者可以是外國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
10、對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的外國投資者(股東)的投資比例有什么要求?
答:在合資、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國投資者注冊資本的投資比例低于25%的,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核發的外資企業批準證書上加以注明,且不享受外資企業待遇);
11、在合資、合作企業中,對利潤的分享和風險及虧損的分擔有什么規定?
答:在合資企業中,合營各方按其所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權)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在合作企業中,合作各方按其約定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12、投資者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答: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其中貨幣出資手續最為便捷。
13、關于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有什么規定?
答:中外合資企業必須成立董事會,至少3名成員(包括董事長1名)。董事長即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長可設可不設,每屆董事的任期為4年。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它方擔任副董事長。
14、關于合作企業的董事會,有什么規定?
答:中外合作企業應當設立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不得少于3名。董事會的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即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長或副主任可設可不設,每屆董事或委員的任期不得超過3年。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或主任的,由它方擔任副董事長或副主任。
15、關于外商獨資企業的董事會,有什么規定?
答: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成立董事會,也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而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前一種情況下,董事長即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屆董事任期視公司情況而定,一般以3年或4年為宜;后一種情況下,總經理即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視公司情況而定,一般以3年或4年為宜。
16、三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由誰來擔任?
答:可以由中方投資者(股東),也可以由外方投資者(股東)委派一名代表出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國籍不限。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即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作企業的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即為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獨資企業的董事長(設立董事會)或總經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即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7、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有何含義?
答: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經營流動資金的總和;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企業而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為投資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18、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關系如何確定?
答: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數額可以一樣,也可以不一樣,投資總額應該大于或等于注冊資本的數額。對于規模較小的非生產型企業,選擇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數額一樣較為適宜;對于規模較大的生產型企業,由于考慮到需要借款、需要外匯額度,企業應選擇投資總額大于注冊資本的數額較為適宜,其比例關系如下: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7:10(適用于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1:2(適用于投資總額在300-1000萬美元)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2:5(適用于投資總額在1000-3000萬美元)
注冊資本:投資總額≥1:3(適用于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
19、注冊資本的出資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注冊資本≤50萬美元 出資總期限一年。
50萬美元<注冊資本≤100萬美元 出資總期限一年半。
100萬美元<注冊資本≤300萬美元 出資總期限二年。
300萬美元<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 出資總期限三年。
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 出資總期限根據實際情況審定。
20、關于注冊資本的出資,一次性出資好?還是分期出資好?
答:在出資總期限內,投資者根據資金供給情況可選擇一次性出資或者分期出資。若選擇一次性出資,則要求在營業執照(臨時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一次性繳齊出資額,憑驗資報告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簡稱市工商局)換領正式營業執照,此種做法較便捷;若選擇分期出資(一般為2-3期),則要求在營業執照(臨時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首期投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每次出資后,都要憑驗資報告到市工商局換領新的營業執照(臨時照),直至繳齊全部出資額才能最終領取正式營業執照,此種做法較為繁瑣,花費較多。
21、如何選擇注冊資本的幣種?
答:注冊資本的幣種可以選擇人民幣,或一種常用的外幣(如美元、港幣、歐元、日元等),幣種的確定要考慮到匯率的現狀及將來的變化趨勢,避免匯兌的損失。
22、如何填寫企業注冊地址?
答:注冊地址(法定地址)是審批和登記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必須準確、詳細,應該與房產證及租房協議中的標準地址一致。
23、如何確定企業的經營期限?
答:對于生產型企業(含高新技術企業),因為要申請享受稅收減免的優惠政策,企業的經營期限應至少11年以上,一般約定為20年,最長不超過50年;其它類型的企業可視各自情況確定。而且,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提前終止經營或延長經營期限。
24、如何規范地描述企業的經營范圍?
答:一般來說,企業的經營范圍應與企業名稱的含義相一致。
①生產型企業(含軟件類企業)可采用下列表述:開發、生產------------;提供自產產品的技術咨詢與服務;銷售自產產品。
②技術開發型非生產企業可采用下列表述:開發--------技術;自有技術的轉讓;相關技術的咨詢與服務。
③咨詢服務型企業可采用下列表述:----------咨詢;提供-------方面的信息咨詢。
25、在合資、合作企業中,規定必須提取的“三項”基金是指什么?
答:按照有關法規,合資、合作企業需要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注: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利潤歸還投資”科目余額,轉入“盈余公積”科目。)
26、在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中,規定必須提取的“二項”基金是指什么?
答:按照有關法規,外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需要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稅后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
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27、合同、章程的文本用何種語言書寫?
答:①合同、章程的文本用中文書寫②或者用中文和英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兩種文本如有不符,應以中文本為準。上述第①種情況下,只需提交中文文本供審批;上述第②種情況下,需同時提交中文文本供審批和英文文本供備案。
28、企業在準備申報材料過程中,需要準備原件一式幾份?
答:就目前情況來說,區商務局需要一份,市工商局需要一份(主要是重要文件),新設企業(待設企業)需要一份,每個投資者(股東)需要一份,所以最好準備四份以上。
29、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機構和登記管理機構分別指什么?
答:目前情況下,審批機構主要指商務部門;登記管理機構指工商管理部門。
30、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和執照申領在哪個部門?
答:目前,不帶“中國”字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核準和執照申領都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
31、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登記費是如何規定的?
答:由市工商局按注冊資本的0.8‰收;注冊資本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注冊資本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32、如何知道某一外資項目為鼓勵、允許、限制或禁止類項目?
答: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限制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所以,欲知某一項目為何類,請查閱《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2004年修訂)。
33、外商投資企業終止經營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首先獲得商務部門的同意批復,然后依法進行清算,辦理工商、稅務等注銷手續。
34、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進行清算?
答:清算前需要獲得商務部門的同意批復,企業成立清算委員會,至少3名成員。具體詳情參見《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原外經貿部發布,1996年07月09日)
35、外商投資企業如何進行境內投資?
答: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采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外商投資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投資:1.注冊資本已繳清2.開始盈利3.依法經營,無違法經營記錄。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50
%。其所投行業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36、中外方投資者能否用租賃來的設備作為注冊資本投入合資企業?
答:作為注冊資本投資的設備必須是投資者自有的,而租賃來的設備,租賃者對它只享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所以合資公司或其中、外方投資者通過租賃公司租賃的設備,均不能作為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
37、外國投資者的注冊證明或身份證明是否需要公證和認證?
答:需要。按照最新的法規要求,申請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審批和設立登記時向審批和登記機關提交的外國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公證的主要內容:法人資格、內部結構(董事會成員)、認可的法定代表人。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應當依法提供當地公證機構的公證文件。
38、外商投資企業遷移的申辦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外商投資的公司遷移(跨原公司登記機關管轄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鐚徟鷻C關管轄的,應當向遷入地審批機關提出申請。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出地審批機關意見;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的5個工作日內回復;遷入地審批機關收到意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遷入地登記機關意見;遷入地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原公司登記機關根據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和審批機關同意遷入的意見,收繳營業執照,出具遷移證明,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和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遷移的公司憑遷移證明和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向遷出地審批機關繳銷批準證書,到遷入地審批機關領取批準證書,向遷入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9、外商投資企業增加注冊資本的入資期限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外商投資的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時繳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冊資本(具體程序:企業在領取商務部門的批復和新批準證書后,先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增資額度,按要求入資部分或全部新增注冊資本,然后到市工商局換領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其余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0、
企業若有增資,在新的合同章程補充修改協議(合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書(獨資企業)中如何正確地修改和表述相應的條款內容?答:在新的合同章程補充修改協議(合資企業)或章程修改書(獨資企業)中要修改原來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及入資時間。其修改可以按如下格式表述:
原合同(章程)的第-----章第-----條為:-----
現修改為:原注冊資本已繳齊,新增注冊資本-----萬美元(人民幣)按照法規規定的期限依法入資。
41、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撤消分公司,如何辦理?
答:外商投資的公司設立或撤消分公司,無須原公司登記機關核轉,直接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外商投資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家有關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以及服務貿易領域的專項規定,設立和撤消分公司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逾期申請的,申請人應當報原審批機關確認文件效力或者另行報批。
42、外商投資企業今后是否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答:公司登記機關不再辦理外商投資的公司辦事機構的登記。原已登記的辦事機構,不再辦理變更或者延期手續。期限屆滿以后,應當辦理注銷登記或根據需要申請設立分公司。外商投資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聯絡、咨詢等業務。以辦事機構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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